邯郸东部的狗市是方源园林花鸟鱼宠名犬市场。这个市场位于邯山区G309荣兰线,规模较大,经营类别也较多,包括宠物狗、猫、鸟、鱼、花等。如需更具体的信息,建议直接联系市场管理人员或查询地图软件以获取准确的地理位置和营业时间。同时,前往狗市时请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在邯郸市,存在多个致力于救助流浪猫狗的机构。以下是几个救助站的详细信息:
1.邯郸市动物保护协会流浪猫救助站
地址:位于邯山区加庄路与友谊路交叉口西侧100米处的轮迹缓路南端,紧邻邯郸市动物公园。
联系电话:13931013074
2.邯郸市环保爱心流浪犬救助站
地址:位于邯郸市高开区尤村乡西邢庄社区。
联系电话:0310-7570980
3.邯郸市爱心流浪狗救助中心
地址:丛台区腊模环城南路8号,对面是环保局。
联系电话:0310-3059567
这些救助站是正规的流浪动物救助机构,提供包括收容、救助、免疫等在内的多项服务。此外,它们还协助寻找愿意领养这些动物的家庭。如果您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猫狗,可以联系这些救助站以获取相关信息和服务。
邯郸市目前有多个流浪猫狗救助站,以下是其中几个救助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1.邯郸市动物保护协会流浪猫救助站
地址:邯山区加庄路与友谊路交口西侧100米路南,邯郸市动物公园内
联系电话:13931013074
2.邯郸市环保爱心流浪犬救助站
地址:邯郸市高开区尤村乡西邢庄社区
联系电话:0310-7570980
3.邯郸市爱心流浪狗救助中心
地址:丛台区环城南路8号(环保局对面)
联系电话:0310-3059567
以上三个救助站都是正规的流浪猫狗救助机构,在救助站内工作人员会对流浪猫狗进行收容、救助、免疫等医疗服务,并寻找合适的家庭给流浪猫狗进行领养。如果您发现有流浪猫狗需要救助,可以联系上述救助站了解具体的救助方式和信息。
大概300到 500,犬种各异,价格也不一样
再看看条例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七条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
第八条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
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
(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
(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养犬人登记主要事项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犬死亡、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犬失踪满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登记,满三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检疫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不符合继续饲养新生犬只条件的,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