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医疗机构若因疏忽导致误诊误治,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还可能造成患者身体结构的暂时性损伤或导致功能障碍、残疾、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发生时,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及药物作用的复杂性,部分看似误诊的案例,若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则不应当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详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旦被确认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在双方当事人请求下,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过程中,需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据条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若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必须履行。若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调解。
第四十九条则详细说明了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因素。包括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医生职业解析
医生,英文中称为doctor,主要职责包括诊断和治疗疾病。发音上,doctor一词在英语中表示为“dɑktər”或“dktər”。在医学领域,医生不仅治疗疾病,也进行医学研究、教育并授予博士学位。医生还有多种相关职称和学位,如doctoral(博士的、博士的学位)等。
历史知识拓展
“癌症”这个词早由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提出,他被誉为“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用“carcinos”和“carcinoma”来描述非溃疡性和溃疡性的肿瘤。在希腊语中,“carcinos”和“carcinoma”均与“螃蟹”有关,这源于癌症的可扩散性容易让人联想到螃蟹的钳子向四处张开的样子。随着时间推移,“癌”这个词传入中国,经过学者们的传承与发展,在医学文献中逐渐得到应用。尽管“癌”在中文中的使用晚于西方,但中国医学家早在古代就已对类似疾病有所认识和记录。
文化与医学交织
在医学历史长河中,“癌”一词的演变与中外医学文化的交流密不可分。从早期的中医“五发”之一到现代医学的癌症定义,“癌”所代表的疾病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展和深化。随着中外医学交流的增多,“癌”这一术语也在中外医学界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在1918年的《植物学大辞典》(商务印书馆,上海,孔庆莱、吴德亮等人编)中,载有“白屈菜”条目,其中指出这种植物虽然有毒,但其地下部分却可作为治疗胃癌的药物。
白屈菜根是一种中草药,具有破瘀消肿、止血止痛的功效,可用于治疗消化性溃疡病,并对胃癌有一定的疗效。这一信息可以在江苏新医院1986年的资料中得到验证。
谈及“癌”字的起源,早期在日本的一些词典中,癌多被称为“癌肿”。但到了1915年,松井简治在《大日本国语辞典》中指出,“癌”是“癌肿”的简称。由此可见,“癌”字可能在当时或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简称为“癌”。
现代意义的“癌”字估计是在19世纪初从日本传入中国的。但上述1918年的例证可能不是早的出现时间。值得一提的是,“癌”字的读音也经历了变化。原本读作yan,但考虑到与“炎症”的区分,1961年《新华字典》修订时推荐了ai的读音。据史有为回忆,民间很早就读成了“白”,上海地区在20世纪50年代时大部分人在说普通话时都不由自主地读成ai。“癌”字读音的变化是顺应现实的自然过程。
至于hospital(医院),这个词源于中世纪拉丁语的hospitaāle,意为接待客人的地方。在英文中,hospital的基本意思是医院,有时也可用作其他名词的定语。与医疗单位相关的词语还有clinic(诊所、门诊部)和sanatorium(疗养院)。hospital是医院的统称,也可指兽医院;clinic则指医院等的门诊部或专科医院;而sanatorium通常指疗养院或休养所。
当谈及出院时,可以说“When I left the hospital, I was completely cured.”意为“出院时,我已经完全痊愈了。”去医院就诊需要付费,可以说“If you go to a private hospital, you must pay.”相关短语包括皇家医院、身体疗养、医务室设备等。